姜丽萍教授,女,1962年生,吉林省大安市人,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,法学研究生。毕业后至今,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任教,教授。主要专长:法理学、民法学、民事诉讼法学、律师和公证实务。教授过法理学、民法学、民事诉讼法学、律师与公证实务等课程。兼职有:律师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。曾获得团中央颁发的全国团校优秀教师奖(部级奖项)和多次获得本院评选的优秀教师奖,多次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。曾撰写过四部专著,参加了《民事诉讼法学》(副主编)、《青少年法规解读》等教材的编写。发表过数十篇学术论文。
叶勇律师,男,1976年4月出生,法学学士,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。法律理论功底深厚,法律实践能力较强,承办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。如办理的“《欢乐总动员》栏目拍摄纠纷”的仲裁及诉讼案、“司法考试押题”案、“二手车保险理赔”案、“超市供应商集团诉讼”案等,被北京电视台《法制进行时》、《首都经济报道》及《北京日报》、《北京晚报》、《北京青年报》、《京华时报》等媒体纷纷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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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持人:2006年11月22日,广西首例“自助游时遇山洪爆发,死者亲属状告同行12名‘驴友’案”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,结果是原告胜诉,领队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.354万元,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.838509万元。
该判决结果在国内户外圈里引起了广泛争论:领队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?领队的各项赔偿项目是否正确?队伍其他队友“连坐”进行赔偿是否公平?为此搜狐户外频道邀请了两位律师,就这一案件进行剖析,解答大家的疑问,并就将来如何规范自助游给出答案。
今天我们请到的两位嘉宾,一位是姜丽萍教授,她现在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任教,另一位是叶勇律师,是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两位请自我介绍一下。
姜丽萍:我叫姜丽萍,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法学教授,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。
叶勇:我是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,我的简介前面已经介绍过了,这里我就不多说了。
主持人:咱们一开始还是先对这件事谈一下两位各自的个人看法吧。
姜丽萍:听到这样一件事,应该说感到非常的震惊。关于在网上驴友也好,还是其他网友也好,相互联络,从事一些活动,现在在我们国家还是比较多的,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后,提起诉讼民事案件,这个还是第一次遇到这个问题。
这件事情来说,应该让我们感到非常震惊的。但是反思的话,这件事情我个人的看法,此事件从性质上看,以及驴友之间的关系上来看,我不认为它是一个法律问题。它应该是一个道德问题。因为驴友之间形成的是基于友情这样的道德关系,尽管他们之间素不相识,但是共同的兴趣爱好使他们走在了一起,成为了一个团队。一起出游共享欢乐,基于道德所形成的义务是不具有强制性的,而事实上在此次事件当中驴友们已经尽到了道德上所尽的义务,只是当时客观条件所限,未能如愿以偿,每个人都感到痛苦,而且当时也做了应当做的事情,比如尽力搜救,在自己无法搜救的情况下及时报了110,由武警、民警,还有一些村民、政府等等派人来进行救援。
既使这样,那么这些救援队伍的救援也遇到一些困难,这个验证了他们在当时的救助是不可能有什么效果的。所以比较遗憾的是没有能够挽救小洛的生命。关于这一点小洛的父母也认为小洛属于这个团队,按照社会道德规范,他们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关爱,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这种关系,但是我们知道道德和法律义务是有严格区别的,作为道德义务如果没有尽的话,我们说可能更多的是受舆论的谴责,如果尽了的话,作为义务也只能说出于道义,人道主义的关怀会给一定的补偿,但是法律责任是和制裁相联系的,如果要是没有尽法律上的义务,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要受到一定法律的制裁,所以两者之间有严格的区别的。
当然我这样说,对于小洛及其他的家人有一点不尽人情也有一些残酷,但是的确小洛是为自己的探险行为所付出的代价。此外,我认为这样一件事,给我们的市民们敲了一个警钟,在面对新生事物的时候不要盲目追逐,要考虑清楚自己的能力是否能够适应这样的事物,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只有适合自己才是最好的。这是作为这件事我的总体的看法。
叶勇:我对这个事的看法主要是基于,首先这个活动本身来讲,像判决里面所讲的违法行为,是不是构成违法应该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。也像判决当中表述的,目前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,像姜老师所说的那样,是相互邀请,相互出去玩,基于共同爱好出去,法律对这个没有明确的禁止,所以自助旅游的这种形式本身不违法。
既然在一个没有违反法律的一个活动框架下,当中有一个人发生失去生命的后果,是否需要其他人对这个结果承担法律责任,这个就如姜老师说的,应该是一个道德问题,这一点我想明确一下,所以这是我的总体的观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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